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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认定复核申请书

2022-03-07
复核申请书:申请人:申请事项: 1、撤销佛公顺交认字(2009)第A0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认定由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事实与理由:一、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对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的速度进行说明。首先,不能排除梁某某超速行驶的可能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指出事故发生时梁某某的驾驶速度,因而不能排除其超速驾驶的可能性。如果梁某某超速驾驶,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本次责任的划分就肯定是有问题的。其次,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在经过没有红绿灯的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避让行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即在经过事发地时,梁某某应当减速慢行,在确定安全的情况下方可通过。 2本身的速度就相当快,并没有减速。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警部门未说明事故发生时梁某某是否采取了减速措施,在撞击发生前是否有采取刹车措施,撞击时机动车的速度是多少。二、从事故发生时的情况看,梁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事故发生时,王某某驾驶自行车是由小汽车车行方向的右侧往左侧通过路口,并行至路中央附近。梁某某驾驶小汽车可以也应当来得及观察路面情况,避免事故的发生。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考虑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事故发生时,天下大雨,天气恶劣,能见度低。梁某某作为驾驶员应当知晓在这样的天气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必须减速慢行以确保安全。交警部门在认定责任时应当考虑天气因素对驾驶者的影响。四、交警部门未对梁某某进行酒精测试。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警部门说明当时是否对梁某某进行过酒精测试以及测试的结果,因此不能排除梁某某酒后驾驶的可能性。五、该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反了以人为本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一个立足点就是“以人为本”,在没有明显证据证明非机动一方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由机动车一方负全责。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避让,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常识,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死者王某某驾驶自行车已行至人 3行横道中间,梁某某如果驾驶时集中精神不可能不发现死者。如果不是梁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疏忽大意且速度太快,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至少不会造成王某某死亡的重大伤亡后果!因而将王某某过人行横道未推行自行车的行为与梁某某的行为作为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平等原因,进而认定梁某某、王某某各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是错误的,也是不公平的。我们家属认为,由于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推卸了梁某某的责任,不但使其逃脱法律的制裁,也将使家属在承受巨大精神痛苦的同时再次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因为如果认定梁某某不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则相应的就不能认定其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同时对死者家属的赔偿责任也大大减轻。这不但是对死者家属的不公平,也是对死者的极大不公平!综上,佛公顺交认字(2009)第A0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认定划分不当,望贵局对此复核并重新作出认定。XX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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