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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根据该条例 第二章 第十条和 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
自2003年9月1日起,《法律援助条例》生效,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根据本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未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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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三)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四)经审查批准的法律援助申请人或符合条件、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被告人、嫌疑人为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受援人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受援人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五)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如下: 第十条法律援助条例。 公民因经济困难未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支付抚恤金和救济金的; (四)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和赡养费;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补充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自2003年9月1日起,《法律援助条例》生效,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根据本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未委托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法律援助或者指定辩护:(1)依法要求国家赔偿;(2)要求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要求支付养老金和救济金;(4)要求支付赡养费、赡养费和赡养费;(5)要求支付劳动报酬;(6)主张自愿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7)犯罪嫌疑人自被调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未聘请律师的;(8)公诉案件中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9)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未委托被告人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被告人为被告人为经济困难而未提供经济援助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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