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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保险行政规章的制定工作,使保险行政立法程序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保险行政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二、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三、符合我国国情和保险市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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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初审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部应当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由原起草部门予以修改:一、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二、体例和内容结构不符合本规定的;三、所述内容不明确,不具有实质性规范作用的;四、适用性不强或者不具有可操作性的;五、简单重复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六、存在需要修改的其他内容或问题的。
规章草案的内容应包括:制定规章的依据、立法宗旨、适应范围、权利与义务主体、具体规范、法律责任、解释权、施行日期等。规章草案应附该草案起草说明和有关参考资料。规章起草说明的内容应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起草过程、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规章的外文正式译本,由政策法规部商国际部审定后,方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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