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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 1、自己工资收入、教育程度优于对方的,可收集工资表、纳税证明、学位证书等证据; 2、子女随自己生活时间较长,或...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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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2、如果双方已经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3、如果夫妻双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让自己的父母帮助照看孩子;4、自己身上有不好习惯的,要及时改正;5、自己没有工作的,要积极进取,寻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㈠、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①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②母方有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③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④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㈡、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的情况。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⑤一方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⑥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⑤-⑥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㈢、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㈣、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人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如果说孩子的年纪会影响到抚养权的判决,一方面是孩子小于两周岁,另一方面就是孩子已经大于十周岁,小于两周岁的是因为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都还正处于哺乳期,大于十周岁的话是因为要尊重孩子本人的意见。当然,这都不是绝对的,如果孩子出生以后母亲因为有传染病就不能哺育孩子的,判给父亲也不是没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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