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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规定,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非法持有并且数量较大,根据证据尚不能认定为其他的行...
本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规定,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非法持有并且数量较大,根据证据尚不能认定为其他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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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认定规定如下: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应综合全案各种情况,如果被包庇的毒品犯罪分子所进行的毒品犯罪情节轻微,毒品数量很小,受刑罚处罚较轻,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也比较小,那么包庇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就小,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罚。在实践中要注意正确区分本罪与知情不举行为的界限。“知情不举”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分子,而不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也没有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对犯罪分子也不提供积极帮助,表现为消极不作为,这种消极不作为,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知情不举罪,因此不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二)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包庇的对象不同,前者包庇的对象,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后者所包庇的对象,则是除上述犯罪以外的刑事犯罪分子。
包皮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刑法》第349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了前两项罪行,事先通谋的是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1、量刑范围:第一个量刑范围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个量刑范围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提到的严重情节一般是指包庇重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的犯罪分子;(2)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3)多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或者多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或者长期包庇毒品犯罪分子;(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严重妨碍了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2、从重处罚:(1)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从重处罚。(2)犯罪分子因走私、贩卖、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而被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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