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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交通事故可以按照简易程和序处理: 1、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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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案:当发生了交通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向交警以及保险公司报案; 2、定责定损:报案后交警部门会根据车辆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责任判定,并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时保险公司的定损员也会在现场为车辆进行初步的定损; 3、裁决处罚:交警部门会根据相关的规定,对事故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照或者拘留等处罚; 4、保险索赔:待车辆到往指定维修点或者4店维修过后,通过相关票据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八十六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法庭谈话的方式”一般是法庭询问或调解中会出现。法庭询问或调解与是否属于简易程序无关,在普通程序中也会出现“法庭谈话的方式,即法庭询问或调解。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车辆。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 交通事故处理的简易程序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在符合条件下即行撤离事故现场,自行处理交通事故;二是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事故按简易程序处理。其中后者包括警察在事故现场的简易处理程序在当事人撤离现场后因赔偿问题不能自行解决而报警案件的处理程序。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至1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的简易程序的规定大体是: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列交通事故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处理: 1、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情形(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在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2、受伤人员认为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对赔偿有争议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 1、2款的规定,只要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不论是否是轻微伤,都不能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必须报警,但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的规定,造成人员轻微伤,并且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的,可以由当事人自行解决,不需要报警。如果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由公安机关按一般程序处理。如果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只是对赔偿有争议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二)简易程序的处理程序。 1、在事故现场的处理程序: 对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交通事故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序,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 2、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报警的简易处理程序: 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报警的,应当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各方当事人签名的协议书或者交通事故相关文字记录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记录,由当事人签名,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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