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持刀抢劫的,不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主要有:(一)入户...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入户抢劫。对于“户”的理解。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认为所谓“户”是指公民私人住宅;其二,认为所谓“户”除公民私人住宅外,还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供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后一观点主要认为进入其他公共建筑物抢劫,其危害性更为严重,因此应予处罚。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供公众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所谓公共,即指该交通工具是供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使用。对此,有些人认为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供公众(不特定的多数人)使用的交通工具,因而供单位内部使用的交通工具如工厂学校班车并非是公共交通工具。这一定义来源于对“公共”的不同理解,它实际将特定的多数人和不特定的少数人均排除于公共之外。对于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抢劫行为作加重处理,是由于在此交通工具上所实施的抢劫对于社会的危害更大,对于社会秩序的侵害也更加严重。在刑法将个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抽象为社会利益予以保护时,应当重视其社会性,即重视量的多数性。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所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以及除银行以外的其他依法参加金融活动、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用社和保险公司。有的学者将该种情形解释为抢劫金库,人为地将上述规定限定过窄的范围,并不符台立法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7日施行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这实际是将同种数罪作为加重情节处理的典型。多次抢劫是指抢劫次数在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多次抢劫”的适用,并不以每次抢劫行为已经既遂为前提,并且只要多次抢劫行为是在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内即可。所谓数额巨大应当认为是指从客观而言其既遂后的实际所得数额,不应当包括所谓以主客观原则认定数额巨大。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情节在1979年刑法中就已存在,但至今对此仍然存有争论。作为结果加重犯,上述规定包括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情形,在理论和实务中均受到认可;同时,由于存在着暴力的手段行为,因此,故意重伤也允许被包容其中。
根据你的问题,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加重构成的抢劫罪有下列几种情形:(1)入户抢劫;(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加重构成的抢劫罪又可分为结果加重和情节加重两种情形,抢劫罪的结果加重,是指因抢劫而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情况。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加重构成的抢劫罪有下列几种情形:⑴入户抢劫;⑵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⑶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⑷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⑸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⑺持枪抢劫的;⑻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加重构成的抢劫罪又可分为结果加重和情节加重两种情形,抢劫罪的结果加重,是指因抢劫而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情况。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05人已浏览
386人已浏览
132人已浏览
14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