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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
申请人: 申请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的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于月日向你院提起上诉。现因特此申请撤回上诉,请予准许。 此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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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人在专利局未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撤回复议申请;二是申请人在专利局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同意撤回复议申请。 申请行政复议是申请人的一项权利。申请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这一权利,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但是这种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也可能影响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放任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有条件的。 (1)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完全出于自愿; (2)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是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 (3)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经过专利局行政复议处批准。 为了维护行政复议活动的严肃性,规定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⒈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⒉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中的权利。行政复议申请撤销条件为①在法定期限内,有依法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递交复议申请,这是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中的最基本的权利。②有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在递交复议申请书后,在复议机关做出裁定或复议决定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复议申请。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人主动提出撤回复议申请;二是被申请人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撤回复议申请。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必须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方可撤回。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③对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对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收到不予受理裁定或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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