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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建筑废弃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禁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二)承运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废弃...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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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本条例所称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本条例所称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运输建筑废弃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禁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二)承运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废弃物;(三)将建筑废弃物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四)运输车辆随车携带《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运输联单;(五)按照建筑废弃物分类标准实行分类运输,泥浆应当使用专用罐装器具装载运输;(六)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七)禁止、运输建筑废弃物。
排放人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应当向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场地平整、建(构)筑物拆除、建筑施工、河道清淤或者道路开挖的文件;(二)核算建筑废弃物排放量的相关资料;(三)建筑废弃物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建筑废弃物的分类、装载地点、运输距离、种类、数量、消纳场地、回收利用等事项;(四)与持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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