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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上述情况即使结婚了也属于无效婚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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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结婚的情况有: 1、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结婚年龄; 2、男女双方或一方非自愿而申请登记结婚的; 3、男女双方为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 4、其他情况。
禁止结婚的情况有以下几个方面,仅供参考: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血亲:包括生出自己的长辈(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长辈)和自己生出来的晚辈(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辈)。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 (2)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和堂兄弟姐妹。 (3)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注意:拟制血亲,同样适用于婚姻法第二章第七条之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同样是禁止结婚的。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1)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2)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3)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4)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发现前款第(1)项、第(2)项、第(3)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不生育,可以结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
如下情况下是禁止结婚的: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即男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早于二十周岁; 2、双方为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3、一方或双方具有合法有效,且尚存续的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4、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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