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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一般法院处理非法同居关系的原则如下: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一律判决解除。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所以最好起诉解决,这样少去不少麻烦,法院肯定会判解除同居关系。
一、以家庭纠纷调解站为平台,加快组织建设一是加强组织建设。街道成立了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妇工委、司法、综治、街政、劳动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小组,形成了街道党工委主要抓、各部门协同抓、各社区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建立了四级工作网络:办事处设家庭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社区居委会设调解站,居民小组设调解员,楼院设信息员。成立了由社区律师、心理专家和社会热心人士组成的社区调解志愿者队伍,构建起多方面参与、全方位覆盖的社区调解网络体系。二是加强硬件建设。街道所辖的社区全部建立了家庭纠纷调解站,在有条件的社区设立了专门的调解工作室,统一制作了调解站牌子,规范了调解登记、调解申请、调解协议等文本模式,设立了调解站网络设置、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宣传牌。为扩大调解站以及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专门开辟了2处“调解站宣传栏”,定期更新宣传内容,通过法律政策解读、调解案例解析等,帮助居民群众知法、懂法、学法、用法。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了“受理―登记―调查―调解―协议―回访”的工作流程,规范了《矛盾纠纷排查制度》、《调解纠纷登记制度》、《矛盾纠纷调处制度》、《调解回访制度》等工作制度,确保家庭纠纷调解站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回访工作制度,调解站实施了“三必访”、“一回访”和“三原则”,即已发生的纠纷必访、特困户必访、老问题户必访家庭暴力纠纷处理后定期回访工作人员依法调解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和不干涉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二、以宣传教育为基础,提高社区居民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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