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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内容有什么?

2022-09-11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经营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责任船舶停止航行或者作业:(一)装载货物的高度影响驾驶人员的视线或者宽度超出舷外的;(二)在装载易燃、易爆货物的危险货物运输船舶上使用明火的;(三)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未在危险货物码头作业的;(四)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未在专用停泊区停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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