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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投资不动产,必须遵循稳健、安全原则,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审慎投资运作,有效防范风险。...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不动产投资管理的机构。本办法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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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不动产投资管理的机构。本办法所称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供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服务的机构。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含自用性不动产),应当符合以下比例规定:(一)投资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二)投资单一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50%,投资其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一)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二)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许可证的可转让项目;(四)取得产权证或者他项权证的项目;(五)符合条件的政府土地储备项目。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应当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相应权证齐全合法有效;地处、省会城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城市;管理权属相对集中,能够满足保险资产配置和风险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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