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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继兄弟姐妹之间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1、亲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有相互的财产继承权。 2、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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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去世后,如果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除非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此时兄弟姐妹才可以继承。
1、亲兄弟姐妹是指由父母所生育的彼此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全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和半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全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和半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之间互有继承权。 2、在收养人的养子女与生子女、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便形成了养兄弟姐妹关系,其法律地位等同于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彼此间互有继承权。 3、继兄弟姐妹是指基于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我国立法规定,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间相互享有继承权。
兄弟姐妹为第二代旁系血亲,是血缘关系(或拟制血亲)最近的旁系血亲,他们共同生活于一个家庭之中,互相帮助,互相照顾,关系密切。因此找国《继承法》将兄弟姐妹之间列为相互可以继承遗产的法定第二顺序范围内。《继承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1)同父母兄弟姐妹之间,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相互享有遗产继承权。(2)养兄弟姐妹之间,是指养父母所收养的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之间形成的一种养兄弟姐妹关系。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有遗产继承权。但是,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而终止,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3)继兄弟姐妹之间,是指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之间,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基于父或母与他人再婚而产生。如他们之间有抚养关系的,相互享有遗产继承权(投有抚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不影响其亲兄弟姐妹相互之间享有的遗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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