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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伤补偿的纠纷该怎样解决?

2024-12-27
一、工伤治疗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工伤治疗时,应前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委托律师全程代理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委托律师为其全程代理。 三、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供相关证据,如医疗费单据、诊断证明、职工工伤医疗证明等。 四、申请工伤鉴定(劳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并提供相关证据,如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费单据、诊断证明、职工工伤医疗证明等。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鉴定。 五、确定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 根据工伤认定结果和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 六、进行工伤保险理赔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向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工伤保险理赔,并提供相关证据,如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费单据、诊断证明、职工工伤医疗证明等。 七、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保险待遇 1. 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 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3. 食宿交通费: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 康复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 辅助器具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 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7. 生活护理费:完全不能自理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8. 工伤复发的费用: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二、伤残保险待遇 1. 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2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二级伤残25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三级伤残23个月的本人工资 (4)四级伤残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伤残津贴: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的90%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5%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0%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5% 3. 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五级伤残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16个月的本人工资。 4. 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 伤残复发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三、其他保险待遇 1. 工伤职工因工伤导致除医疗费用之外的费用,按照相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工伤职工因工伤发生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 工伤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 工伤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但未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或者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在停工留薪期内,可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因工伤发生的费用,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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