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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分析说明] 1、行为对象是已...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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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分析说明] 1、行为对象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包括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机关所作的查封、扣押、冻结。 2、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指:严重妨害了诉讼活动的;导致判决、裁定在客观上无法执行的;严重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不听司法机关的劝阻、警告,继续妨害查封、扣押、冻结的;动机或手段十分恶劣的,等等。 3、行为人为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在判决、裁定生效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对抗判决、裁定执行的,属于牵连犯,只需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罪处罚。如果在生效前实施了上述行为的,应以本罪论处。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掌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分析说明] 1、行为对象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包括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机关所作的查封、扣押、冻结。 2、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指:严重妨害了诉讼活动的;导致判决、裁定在客观上无法执行的;严重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不听司法机关的劝阻、警告,继续妨害查封、扣押、冻结的;动机或手段十分恶劣的,等等。 3、行为人为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在判决、裁定生效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对抗判决、裁定执行的,属于牵连犯,只需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罪处罚。如果在生效前实施了上述行为的,应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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