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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信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全部内容?

2022-09-05
信访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受理:(一)对属于本级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该机关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二)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负责受理的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提出。如信访人同意,接收机关应当自接收之日起5日内转交有权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家机关;(三)对涉及几个国家机关职责的信访事项,由首先接收的机关与所涉及的其他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或者职责不清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受理机关;(四)有权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家机关已经分立、合并、撤销的,信访事项由继续履行其职责的国家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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