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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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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二、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三、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四、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 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五、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遗嘱具有否定法定继承的法律效力。有遗嘱的,遗产先按遗嘱处理,没有遗嘱的,才按法定继承顺序处理。所以说,遗嘱不仅可以否定代位继承权,还可以直接否定法定继承权。
1、遗嘱公证,准确的说来应该是叫做公证遗嘱,也就是到公证处将遗嘱进行公证,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所有遗嘱中效力最高的。 2、继承公证,也就是将遗产继承的情况进行公证,继承公证不属于法律专业术语,一般很少有人会进行继承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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