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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否则虽然可以认证抵扣但后期如有税局票证检查还是麻烦...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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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专用章是在税务局备案的开具发票的专用印章,是与发票开具的行为紧密相关的,其用途即证明发票开立的事项是公司行为。 收款收据是作为企业非经营性收入的票据,单位的款项收取是财务部门的责任范围,加盖的印章说明财务部门代表企业收取了收据注明的该笔款项。按照收款收据的管理规范,加盖的应为财务章,说明财务部门对此笔款项收入的确认。 鉴于公章具有公认的法律效力,加盖公章的收款收据在实务上也一般将其视为合法的收据。 但是,在收款收据上加盖的印章若为发票专用章,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发票专用章仅仅是作为在税务部门备案的专用印章,其使用范围是严格限制的。也就是说,在印章管理人员的安排上,一般独立于开票人、相关销售人员即可,是无须专门的财务人员或公司的领导对发票专用章进行专项的管理的。 所以,除了发票之外的票据上加盖的发票专用章,不能够说明财务部门或公司领导对该笔款项的收取是知情的,也就不能由财务部门或公司领导对该笔款项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是不能够将其视为企业已收取了收据所标明款项。所以加盖发票专用章的收款收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企业印章分为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以及销售合同专用章等,一般情况下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均在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有备案印章的原始式样。销售合同专用章是单位为销售管理方便而制作的仅使用于销售合同的印章,一般情况下没有公安机关备案。通常情况下,销售合同章使用在销售合同中都是有效的,使用在其他合同中则无效,此种情况下也有可能涉及表见代理。另外,未备案印章在发生争议时无备案印章进行比对,也会影响合同效力的判断。因此非销售合同不得使用销售合同专用章。
1、不可以。增值税纳税人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对于纳税人自己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票专用章也必须盖在发票备注栏上。 2、《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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