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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统一,在夫妻关系中,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是对等的。期间双方互不履行义务,如将分居前的权利认定为夫妻共有,有权利...
1、双方分居时间应当以分居时间起算。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平均分割。 3、孩子无权参与财产分割。 4、若一方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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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在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一般是平分;如果是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配偶因关系破裂而分居期间,丈夫或妻子所取得的财产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一般理解是因为此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如果配偶不同意,这是配偶的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情况下,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属性,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人民婚姻法的年代中华民国”规定:“配偶的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应当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妇女儿童权益原则作出财产判决的具体情况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和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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