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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如果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的字样,持票人能否转让?

2024-08-30
一般说,票据作为重要的支付工具和清算工具,其流通性是其主要特征,持票人可依法背书转让其票据权利。但作为例外,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时,持票人就不得再进行转让。“不得转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将票据关系限定在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即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在票据上明确标明“不得转让’字样,这种票据无法流通。还有一种是当票据流通到某一环节,取得票据的持有人,在其背书转让时,于票据上明确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这是对票据继续流通加以禁止,由背书人在背书中加以限制。“不得转让”属于出票人的权利,如果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该记载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对被背书人具有约束力。“不得转让”并不影响确定的票据权利,背书人并未增加或减少出票人于该汇票上设定的权利,合法持有“不得转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完全可以依照票据所载金额获得付款请求权和追偿权。对于票据上明确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被背书人违反背书人的记载,仍然转让该票据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也即原背书人对从直接后手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承担该汇票的保证承兑或付款的责任,该票据责任由违反规定背书转让的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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