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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修订后实施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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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法院可以通过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方式来审查行政机关。如果法院发现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违法违纪的,则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如果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则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1、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材料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客观联系,对其起到证明作用。根据《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此,行政诉讼的事实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附带行政赔偿诉讼或者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的事实也应当包括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和损害程度。2、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经法律允许,可以用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所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证据。都不是合法证据;第二,有些事实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特定形式,没有这种特定形式的证据,也不是合法证据。3、证据的真实性,又称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的。这种真实应该是法律上的客观真实,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客观真实。质证的目的是确定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质证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应检查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或可采性,是指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时的相关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另一方面要审查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和证明程度的大小。当事人质疑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能力。说明和辩驳的过程也是法官心证形成的过程。
行政诉讼中,由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即行政机关要证明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下列情况下,原告需要提出证据证明:起诉被告不作为的,应当提供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要提供损害是因行政行为造成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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