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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具有本市城区城镇; 2、已婚家庭或年龄35周岁以上未婚者; 3、无房或家庭现有住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申请,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具有本市城区城镇; 2、已婚家庭或年龄35周岁以上未婚者; 3、无房或家庭现有住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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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济适用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具有本市城市户口;2、已婚家庭或35岁以上未婚者;3、无房或家庭现有住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4、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如果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在集中受理登记时,凭身份证.户口到市房产管理局领取表格,然后按表格要求到相应部门出具证明。
住房困难户可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户或人均居住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可申请政府:一对夫妇(含单亲家庭二人以上,包括二人)为主要成员组成的家庭;无直系亲属的单身;二个以上成员的家庭,其中至少一人已成年;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的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的危房。计算人均居住面积时,无合法手续的部分应计算在内。2003年8月1日全市取消农业后迁入的原为城市户口的人口不得认定为安置人口。按人均50平米计算每户家庭按人均50平方米享有安置房配售面积,所配售的安置房总面积按超过享有配售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超过部分面积按商品房价格购买。村民拥有的旧房,经承诺无条件自行拆除,将原使用的旧交还村(居)委会重新安排使用,其有合法手续的建筑面积部分实行“拆一换一,不计差价”。拥有旧产权证的村民,国土房产部门在为其办理安置房产权证时,须同时撤销旧的土地或房屋权证。安置房的定价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并结合安置重置价制定。《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市属动迁安置房供应后,应当优先确保申请用房项目的动迁安置需求,并由区、县有关部门组织动迁实施单位,以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确定的供应价格,按照公示房源、受理申请、审核条件、开具供应单、签订预(销)售合同的程序使用。市属动迁安置房调剂到本区、县其他重大工程、旧改建等项目动迁安置使用的,应当报区、县政府批准;调剂到其他区、县使用的,应当报市城乡建设部门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批准。区、县动迁安置房的使用,由所在区、县政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房源调剂使用的,应当报所在区、县政府批准。
步骤一: 提出申请:职工凭提取材料,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宜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章。 另: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因特殊原因单位无法审核盖章的,可由中心进行核实加盖业务公章。己进入中心托管户的职工,由中心进行核实,不需填写《宜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步骤二: 提交材料:职工持《宜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步骤三: 银行放款:中心审核材料,符合条件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中。 提取额度 全额提取: 宜昌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 部分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商品房期房、商品房现房、二手房、单位集资房、房改房):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出支付所购住房的总价款(总价款中应减去购房贷款部分)。 2、偿还公积金购房贷款:所有提取人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保留100元 3、租住住房提取: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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