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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
构成放行偷越境人员罪的处罚: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客观上表现为边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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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越境(边境)人员犯罪:1。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责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3。客观上表现为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放行伪造、变更护照、偷渡的行为;4。对象为国家出入境管理制度。
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或边防的正常活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海关是进境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人员有权查阅进境出境人员的证件。人员出境入境时,应向边防检查站出示证件,边防检查站人员对未持有护照等出入境证件、持无效出入境证件、持伪造、涂改、冒用的出入境证件或拒绝交付出入境证件的人员有权不予放行,这是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也是其必须履行的职责。如果海关、边防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私自放行,则构成了犯罪。 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经管、经手办理护照、签证或负责审查、核对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职务之便。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以其他方法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按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所谓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规定,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签发护照、签证等有效出入境证件,或者不履行检查出入境的职责,对偷越国(边)境人员予以放进或放出的行为。 如果上述国家工作人员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上述非法放行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则应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因此,应依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即海关、边防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故意予以放行。本罪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其动机是各种各样,有的可能是出于私利,有的是出于亲友情面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后果严重的,可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24日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的规定,行为人收受他人贿赂,为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或者予以放行的行为,既触犯受贿罪,又触犯了本罪,实行数罪并罚,并从重处罚。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境(边境)的管理制度。所谓国境,是指中国与邻国的边界。所谓边境,是指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省的界限。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无论采取什么方法,只要实施非法出入境等行为,都是越境行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24日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第四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即情节严重:(一)在海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2)逃避法律制裁偷越国(边境);(3)偷渡时威胁边防和公安人员使用暴力;(4)介绍和引诱多人一起偷渡;(5)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6)有其他严重行为的。这一规定在实践中仍可参考。具体而言,应结合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方式和后果、偷越国(边境)的次数等因素。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向是故意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也就是说,明知是国(边)境线,仍然决心偷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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