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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颁发的,属于行政法规层次,那么对于违反该条例而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一般来说,可以《民法典》第52条第(一)...
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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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二)特许经营的内容和期限;(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四)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五)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六)产品或服务的促销和广告;(七)特许经营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九)违约责任;(十)争议的解决方案;(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特殊经营种类的划分如下: 1、按特许权的内容划分 特许经营按特许权的内容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较早出现的特许方式被称为“产品品牌特许经营”,又称“产品分销特许”,是指特许者向被特许者转让某一特定品牌产品的制造权和经销权。特许者向被特许者提供技术、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及在规定范围内的使用权,对被特许经营形式的典型例子有汽车经销商、加油站及饮料罐装和销售等。目前在国际上,这种模式逐渐向经营模式特许经营演化。 (2)“经营模式特许经营”被称为第二代特许经营,目前人们通常所说的特许经营就是这种类型。它不仅要求加盟店经营总店的产品和服务,而且质量标准、经营方针等都要按照特许者规定的方式进行。被特许者缴纳加盟费和后即不断的权利金(特许权使用费),这些经费使特许者能够为被特许者提供培训、广告、研究开发和后续支持。这种模式目前正在国内外快速发展。 2、特许双方的构成划分 特许经营按特许双方的构成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制造商和批发商。制造商建立的装瓶厂特许经营体系就属于这种类型。其具体方式是,制造商授权被特许者在制定地区使用特许者所提供原浆并装瓶出售,装瓶厂的工作就是使用制造商的糖浆生产饮料并装瓶,再按照制造商的要求分销产品。可口可乐是典型的例子。 (2)制造商和零售商。汽车行业首先采用这种特许方式建立了特许经销网;在石油公司和加油站之间也有同样的特许加盟关系。它的许多特征同经营模式特许经营有相似之处,并且越来越接近这种方式,汽车制造商指定分销商的方式已经成为经营模式的特许。 (3)批发商与零售商。这种类型的业务主要包括计算机商店、药店、超级市场和汽车维修业务。 (4)零售商与零售商。这种类型是典型的经营模式特许,代表企业是快餐店。 3.按授予特许权的方式划分 特许经营按授予特许权的方式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单位特许。单位特许是指特许者赋予被特许者在某个地点开设一家加盟店的权利。特许者与加盟者直接签订特许合同,被特许者亲自参与店铺的运营,加盟者的经济实力普遍较弱。目前,在该类被特许者中,相当一部分是在自己原有网点的基础上加盟。单位特许适用于在较小的空间区域内发展特许网点。 优点:特许者直接控制加盟者;对加盟者的投资能力没有限制;没有区域独立;不会给特许者构成威胁。 缺点:网点发展速度慢;总部支持和管理加盟者的投入比较大;限制了有实力的被特许者的加盟。 (2)区域开发特许。区域开发特许是指特许者赋予被特许者在规定区域内、规定时间尅设规定对数量的加盟网点的权利。这种方式的特点是:由区域开发商投资、建立、拥有和经营加盟网点;该加盟者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开发商要位获得区域开发权交纳一笔费用;开发商要遵守开发计划。这种方式运用得最为普遍,适用于在一定区域(如一个地区、一个省乃至一个国家)发展特许网络。特许者与区域开发商首先签署开发合同,赋予开发商在规定区域、时间的开发权;当每个加盟网点达到特许者要求时,由特许者与开发商分别就每个网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优点:有助于开发商尽快实现规模效益;发挥开发商的投资开发能力。 缺点:在开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特许者无法发展新的加盟者;对开发商的控制力较小。 (3)二级特许。二级特许是指特许者赋予被特许者在指定区域销售特许权的权利。这种方式的特点是:二级特许者扮演着特许者的角色;二级特许者对特许者有相当的影响力;要支付数目可观的特许费;特许者与二级特许者签订授权合同;二级特许者与加盟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优点:扩张速度快;特许者没有管理每个加盟者的任务和相应的经济负担;二级特许者可根据当地市场特点改进特许经营体系。 缺点:把管理权和特许费的支配权交给了二级特许者;过分依赖二级特许者,特许经营合同的执行没有保证;特许收入分流。 (4)代理特许。代理特许是指特许代理商经特许者授权为特许者招募加盟者。,特许代理商作为特许者的一个服务机构,代表特许者招募加盟者,为加盟者提供指导、培训、咨询、监督和支持。它是开展跨国特许的主要方式之一。这种方式的特点是:特许者与特许代理商签订代理合同,特许者与加盟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合同往往是跨国合同,必须了解和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代理商不构成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 优点:扩张速度快;减少了特许者开发特许网络的费用支出;对特许权的销售有较强的控制力;能够对被特许者实施有效控制而不会过分依赖代理商;能够方便地中止特许经营合同;可以直接收取特许费。 缺点:特许者要对代理商的行为负责,要承担被加盟者起诉的风险;要承担汇率等其他风险。
特许经营权(Franchising)是指有权利当局授予个人或法人实体的一项特权。国际特许经营协会(InternationalFranchiseAssociation)认为: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对受许人经营中的经营诀窍和培训的领域,特许人提供或有义务保持持续的兴趣;受许人的经营是在由特许人所有和控制下的一个共同标记、经营模式和过程之下进行的,并且受许人从自己的资源中对其业务进行投资。欧洲特许经营联合会(EFranchiseFederation)认为:特许经营是一种营销产品和服务或技术的体系,基于在法律和财务上分离和独立的当事人——特许人和他的单个受许人之间紧密和持续的合作,依靠特许人授予其单个受许人以权利并附加义务,以便根据特许人的概念进行经营。 在我国,特许经营权又叫特许经营权,通常有两种形式: 一是由政府机构授权,准许特定企业使用公共财产,或在一定地区享有经营菜种特许业务的权利,如准许航空公司在政府规定的航线上,利用国有的机场设施,经营客货运业务; 二是一家企业有期限地成永久地授予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专有权利,按照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本文探讨的是后一种特许经营形式。 评估特许经营机会时,一方面,通常的商业知识仍然重要,另一方面,投资者需要了解特许经营的不同之处。 1.固定的特许经营条款 几乎所有的特许经营协议都有固定的期限。除非受许人严重不能履行义务,大多数特许人在期限到来时都会展期。 2.发展日程表 当受许人获得特定区域特许权--通常称作地区特许或总特许时,特许人通常会坚持受许人履行双方同意的区域发展日程表。这意味着受许人必须在一定年限内发展商定数目的特许店。 3.知识产权 特许经营的主要条款之一是知识产权的使用。大多数特许人对如何使用他们的知识产权都有非常特别和具体的要求。这包括受许人在经营中须采用特许人的企业标识,有时为达到统一标准,受许人可能必须从海外购买物品和设备。 4.次特许的权利 获得地区特许或总特许的权利并不说明其拥有次特许的权利。这意味着未获得次特许权的受许人只能在其所在地直接经营其所有的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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