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受理赔偿要求时,应审查:一、赔偿要求的时效;二、赔偿要求人的要求权利;三、应附的单证。经审查不合规定的赔偿要求,应向要求人说明理由,退回文件...
货物差错事故,原则上应按船、港双边交接划分责任,交接前由交方负责,交接后由接方负责。实行船港交接的具体方式,可以根据下列各项选定:一、由船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对于装船时理货计数发生分歧,编有记录的,卸船时应加强双边交接,澄清实卸数字。发生短少时,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实卸数与一方相符,由另一方全部负责:实卸数与双方均不符,由双方共同负责。
实行“一船一清、一年一结”的大宗件杂货物差错,应按单交付,发生件数溢短时,按航次分别编制货运记录,由承运人与收货人或托运人一年结算一次的整批粮食、化肥、糖、盐、纯碱、橡胶和其它大宗件杂货物,由有关航方会同有关港方于年度终了三个月内,组织统一清理,由处理港列表溢短相抵结算。溢短相抵的具体办法:先统一对收货人、托运人结算,后港航企业之间结算。即由处理港按照本年度的货运记录,按每一货种,每个承运航(海)运局分别列出结算表,统一和收货人溢短相抵;对于以溢抵短的数字,港航之间不再清算;相抵后,不足之数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落实责任单时,应根据记录累计分析,结合查询落实的溢短数字,净亏的一方应承担责任,几个方面均有亏短时,应按比例分摊责任。对于实行由承运人和收货人或托运人实行一年结算一次的连续运输的大宗件杂货物,除《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六十七条已规定的六种货物外,经承、托运双方协商同意,并符合上述条款精神的其它常运货物,也可以按照上述办法办理。对于个别航次承运,并非连续运输的大宗件杂货,仍应一船一清,不适用上述一年一结算的办法。
货物残损事故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一、装船前和装船过程中,港口造成的货物残损,由起运港负责;二、到达港卸货出舱前发现的货物残损,无船舶与起运港原编记录证明或残损程度超出原记录记载的,由船舶负责;三、到达港卸船时,发现因积载不当造成的货物残损,由船舶负责;但因起运港擅自变更计划积载图(表)所造成的货物残损,由起运港负责;四、到达港卸货过程中发生的和交付时发现的货物残损事故,由到达港负责;五、在装船或卸船作业中,由于船舶起货机具不良发生的货物残损,由船舶负责;但由于港口纹车手操作不当造成的货物残损,由港口负责;六、对经过整修包装的货物,港、航双方必须编制记录,如发现内货短少、残损由责任方负责。(二)货差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83人已浏览
2,611人已浏览
180人已浏览
42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