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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建设规划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帮助下,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依据村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使用批准文件进行定点放线后,村民方可开工建设住宅。村民委员会进行定点放线,应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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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二层以上住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采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设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护饮用水源。有条件的村庄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禁止在村庄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违法多占的宅基地应当交回集体,及时复垦或者调整使用。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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