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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行政处罚法》建立了罚款分离制度,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同时也规定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当场收...
《行政处罚法》设定了三种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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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有: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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