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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时,根据总监的参与经营程度等,对其进行处罚量刑。而作为公民,我们不能知法犯法,不能做非法集资这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的违...
P2P借贷指的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网络(一般是专门的网站)实现的直接借贷。一般而言,这里所谓的个体是个人(自然人),但是借入一方可以是个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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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是民间借贷阳光化的途径 P2P之所以让人产生网络高利贷的错觉,是因为P2P的信息比较透明,金融产品的利率在互联网上呈现较真实的一面。作为一种信息渠道,P2P的作用是让人们看到问题,而不是制造问题。 没有P2P,民间借贷的问题一样存在,P2P给民间借贷重新定义了游戏规则,是民间借贷阳光化的途径,只是在发展的初期,民间借贷的问题和P2P的问题容易被混淆,这需要P2P公司和专家们加强市场教育。 当然P2P本身也应该为客户提供“短、快、急”的融资服务,小额信贷的利率可以高于同期银行的利率,原因就在于是短期融资,客户实际承担的成本并不高,可是一旦变成长期融资,客户承担的成本过高,会有高利贷的嫌疑,也会酿成风险。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3万元至10万元、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P2P非法集资是指利用P2P平台,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进行非法集资行为,多触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大多数P2P平台本身是合法合规的,利用P2P平台非法筹资行为实质上是P2P贷款的异化,不是真正意义上的P2P贷款,主要包括自我融资、资金池、庞氏欺诈、假平台等模式。P2P自资模式是指拥有自己实体的企业主在线开设网络贷款平台,从网络融资的资金主要用于输血自己的企业和相关企业。这样的平台有自己的实体,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往往看起来实力很强大,更具有隐蔽性。P2P资金池模式是指P2P平台在开展业务时投资者资金流入、流出差异形成的持续、稳定的现金沉淀。这部分资金沉淀在平台内部,形式隐蔽,控制权在平台手中完全不受约束,最终资金被占有不能返还。庞氏诈骗模式又称拆东墙补西墙、空手套白狼。简单来说,利用新投资者的钱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收益,制造赚钱的幻想,骗取更多的投资。投资者在投资时要提高警惕,在融资方面寻求创新的企业也要注意,这种融资方式可能涉及到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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