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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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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因继承人的下列行为而丧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房产的继承和分割与其他财产不同,房产虽然可以分割但这种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间房屋分成许多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共同继承,作为共有的房产。如一定要分割时,可以采用作价分割的方法。
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原因有: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其他继承人因争夺遗产而被继承人杀害的;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且情节严重的; 4、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他原因。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丧失继承权的理由和情形有: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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