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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
不予受理是指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法院不予以管辖或者不将争议列如审判程序,而不予支持是指对诉讼开始后,在审判期间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或理由法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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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1、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原告起诉离婚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居住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包括:关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案件;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有争议的案件; 2、以及因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产生争议的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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