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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2、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是有行政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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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判决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依法可提起上诉和再审程序。 1、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2、《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和申诉规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关于行政复议及特点是: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一种较为规范的活动。 2.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只能是与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管理相对人。 3.行政复议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管理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进行调查取证、组织审理都须依法进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行政救济制度,可以依法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效力。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原行政行为的关系,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因复议维持决定在内容上与原行政行为具有一致性,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而如果原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或确认违法,因原行政行为已被复议决定所取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之规定,当事人再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应受理。同样,因复议维持决定与原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具有同质性,故在原行政行为已被行政诉讼确认无效的情形下,复议维持决定没必要通过确认违法的方式对原行政行为的效力再次进行确认,而应直接判决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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