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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无偿转让债权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转让债权,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可以认定为非善意债权转让。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放弃...
债务人无偿转让债权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不合理低价转让债权,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可认定为非善意债权转让。 对于非善意债权转让,债务人以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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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无偿转让债权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不合理低价转让债权,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可认定为非善意债权转让。 对于非善意债权转让,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民事案件原因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转让纠纷的原因可以确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除下列情形之一外,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不得按当事人约定转让; (三、依法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1)明确表示同意; (2)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优先购买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股权对外转让的程序 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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