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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15种情况可以不算入建筑面积: 1、层高在2.20米以下的房屋; 2、突出房屋墙面的柱、梁等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
房屋面积的计算和计算方法有:房屋面积=套内面积=共用面积;套内面积=外墙使用面积的一半;共用面积=共用系数*套内面积;共用系数=整栋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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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屋质量检验标准的法律规定如下: 《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质量检验活动,制定检验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第四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验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规定的质量检验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根据检测业务内容,检测机构资质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验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验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验业务。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
我国对房屋的面积规定是:房屋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套内面积=外墙一半+使用面积;公摊面积=公摊系数*套内面积; 公摊系数=整栋楼的公共使用面积/整栋楼的套内面积;公共使用面积为整栋楼共同使用的部分。
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还包括套(单元)与公共建筑之间分隔墙及外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建筑面积。根据规定,以下共有建筑面积应单独设置户室不进行分摊,但应分摊仅为本幢服务的相应共有建筑面积。如为多幢服务的管理用房、警卫室;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车棚、车库等;为公共事业服务的配套用房;避难层 (室)及结构转换层可独立使用的部分。“多幢服务的配电间、水泵房等设备用房;消防避难层(室)及结构转换层;幢与幢之间相连的通廊”,这些共有建筑面积应单独设置户室不进行分摊,也不分摊其他共有建筑面积。对于小区内的公摊面积,这可以说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而并非是某个业主所有的,因而每个业主对公摊面积部分都享有使用权,但在行使自己对公摊面积的使用权时,不得妨害其他业主同时使用,否则的话就会对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面对这样的情况,权利遭受损害的业主也应该采取恰当的措施来处理。《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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