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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及时报告并登记备案。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
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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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字,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占有人。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对下列单位、部门和人员实施监察:(一)本院各部门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副院级领导干部、监察室主任、专职监察员。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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