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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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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遂会被判几年:第二百三十九条:【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或者;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绑架罪的量刑要按照《刑法》第239条规定结合犯罪的具体情节、后果和手段确定量刑标准,同时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或其他方法控制他人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是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 关于绑架既遂和未遂的标准,理论和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认为绑架罪是结果犯,应当以实际勒索到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也即绑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复合行为,其是由绑架行为与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行为两方面组成的。所以,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绑架行为而没有实施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不能认为是既遂,只有同时完成两个行为才构成既遂。另一种观点是控制人质的观点,即认为绑架罪是单一行为,以是否达到控制人质作为既遂的标准。 实践中倾向于后一种观点,理由有:一是我国刑法将绑架罪置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章,可见该罪名保护的主要法益还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其次才是财产权利。绑架行为直接对公民的人身安全产生极大威胁,将绑架行为的完成情况作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符合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要求。二是如果严格从法律条文的规定来分析,绑架罪的客观行为是单一行为,即只要行为人将绑架他人的行为实施完毕,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如果在绑架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将被害人的人身进行有效的控制,则应认定为未遂。至于行为人在绑架他人后是否实施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是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成立。至于是否勒索到财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是否得到满足,更是对本罪既遂没有影响。 综上,认为绑架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应以行为人是否对被害人进行了有效控制为标准,也即将绑架行为的是否完成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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