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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
精神损害费,是指民事主体因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的方式进行赔偿的民事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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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精神痛苦的赔偿 精神痛苦是纯粹精神利益的损害,即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非财产损害。精神损害是无形的,无法用金钱衡量。但财产补偿也是可以成为满足受害人人身及精神需要的物质手段。通过金钱补偿,平复受害人精神创伤,慰籍其感情,通过改变受害人的外环境而克服其内环境即心理、生理以及精神利益损害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恢复身心健康。适用抚慰金安抚受害方,是一有效减轻和解决精神痛苦的方法。 (二)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 配偶精神利益损害主要指由精神利益受损所引起的直接财产损失。直接的财产损失包括配偶的人格权和身份权被侵害以后,身体健康相应地受影响或伤害,因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精神遭受创伤致使无法工作而影响或失去工资收益;或致病需要医治等等。这些直接财产损失属于过错方赔偿的范围。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是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之后也是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
离婚流产不能要精神补偿,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说这种情况可以申请离婚赔偿,只有夫妻一方存在法定过错的情形下,无过错的另一方一方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并且前述的过错一般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等。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是:婚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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