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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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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综上所述,一次死亡4个人为“较大事故”。关于调查处理的规定,请查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里面有详细的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特别重大以外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参照本条例执行;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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