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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
各地标准不一样,南京市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待遇标准如下,供参考: (1)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全省城镇非私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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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标准不一样,南京市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待遇标准如下,供参考: (1)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2)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在年度,其单位1月份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新参保单位,为职工所在单位当年首次结算月份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3)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婚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4)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5)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6)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7)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8)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只享受一次。 南京生育津贴计发发放标准生育津贴低于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高出的部分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1、假期天数: (1)2012年的新劳动法规定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较之前90天产假增加了8天; (2)晚育假增加30天(新劳动法中未曾出现晚育假,地方出台的生育办法可能会增加此假期); (3)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产假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生育津贴(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产科并发症按核定的数额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备注:生育津贴要在生小孩后,三个月内办理。
首先津贴是以生育时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记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生育医疗费 a.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b.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c.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a.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b.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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