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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规定的三十年,是指家庭联产承包形式的承包期限。对村集体拥有的其他土地如机动地和五荒地等,都可以缩短承包期。 承包合同要有全体村民或...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规定: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应在原土地承包期满后,发包方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到期一批、续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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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期限有以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也就是说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这里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集体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不能理解为是承包制度30年不变。对承包期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
现在国家实行的是二轮延包政策,农村土地承包法也主要是稳定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长期不变政策而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上规定的是三十年,那么三十后以后如何办理,国家还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不过,保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久稳定是不会变的,即使对部分土地的重新调整也要分具体情况对待的,对有经济作物或者兴建养殖场的农地也会区别对待,退一步讲,即使对此类土地经营权的变更也要对相关投入给予补偿的。
我国法律对土地承包权期限有以下规定:原来《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为三十年至七十年。但是,去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规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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