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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哪些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

2021-11-10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四十六条,父母要求直接抚养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一)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长期生活,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3)没有其他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一般来说,第三、第四种情况并不常见,也不容易提前创造这两个条件,但第一、第二种情况是我们可以主动把握的,比如主动结扎。再比如,早早开始让父母帮忙照顾孩子,掌握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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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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