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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得到人的话可以直接进行催告,找不到的话建议你起诉维权。
原告王××,男,xxxxxxxxx出生,汉族,农民,住玉xxxxx。联系电话:××× 被告玉环县××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陈××,经理。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3000元(利息暂算至2015年2月12日止)。 事实与理由 XX年11月12日,被告以公司近期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分两期归还,第一期于XX年11月底还款50000元,第二期于XX年6月底还款5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直至今日,分文未付。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作出调判。 证据和证据来源
诉前须具备如下条件:(一)当事人来不及起诉,而义务人有恶意行为或其他原因,不采取保全措施,权利人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必须是情况紧急.(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驳回申请。(四)起诉前申请,限于给付之诉.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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