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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省、自治区政府派出机关(即地方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
行政复议决定书不履行的话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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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不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都必须执行。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是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其拒绝履行,就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加上“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意见,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可以向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对被申请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七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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