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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解除事由不同,条件不同。以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为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实践中,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劳动法上的一个重大问题。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失和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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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 2、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出现了法定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能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一.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 (1)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劳动者预告: ①使用不合格,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纪,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 ③给企业造成损害,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承担刑事责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就是这些了。
依据《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具备以下条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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