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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满足的条件: 1、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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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如下: 一、提起诉讼的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连续180天以上。 二、上述股东已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没有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公司机关收到申请后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 第三,有明确的被告。 第四,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人民法院管辖。
股东代表诉讼的构成要件如下; 1、具有公司董事、高管行使职权违反法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等法律规定的情形;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 3、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当依法先向上述有关公司机关提出请求,请有关公司机关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如果有关公司机关接到该请求后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这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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