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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
2、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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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是的,由于支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婚约终止,返还彩礼的金额可以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减少的金额一般确定为彩礼总额的10%至50%之间。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金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在一年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金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如果共同生活不到三个月,返还金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彩礼一方原因解除同居关系,共同生活中女性怀孕或流产的,可在前款基础上减少5%至20%。
1.没有登记结婚的,就不属于有婚姻关系。2.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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