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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证券交易所及期货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等。《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
只有国家工作工作人员才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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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在国有企业、公司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该企业、公司的财物,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业的资金,也应属于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
根据刑法的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1。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指违反我国禁毒法律规定的涉毒犯罪。二、组织犯罪织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赂腐蚀等为基本手段,以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与恐怖活动组织,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用金钱和物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行为。四、走私犯罪。走私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货物等货物、货物进出国(边境),或者擅自出售特许进口保税、减税或者免税的货物、货物,或者直接非法向走私人购买走私货物,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出售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货物。五、贪污贿赂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产、索取、收受贿赂,或者以国家机关、国有单位为对象贿赂、收购公务的犯罪行为。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七、金融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大量公私财产的犯罪行为。
触犯《刑法》,行为人挪用公款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则触犯挪用公款罪,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况: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2、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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