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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
申请人: 。 被执行请人: 。 申请事项 : 请求贵院依法决定将本案被执行人 纳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 事实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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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删除不可信信息: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执行的;因审判监督或者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暂停不可信执行人的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已经执行的;其他。
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
【法律意见】 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给失信被执行人解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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