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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机构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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