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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关事故双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关键,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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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过错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下列过错行为的,承担同等责任。 (一)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在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内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五)当事人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交通事故的。 (六)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在禁止倒车的地点、路段倒车造成交通事故的。 (七)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高等级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九)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2、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3、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4、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5、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行为的,不承担责任。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行为,对照“当事人过错行为分类”表,确定过错行为类别,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当事人责任: 严重过错行为(甲类行为)、一般过错行为(乙类行为)和其他过错行为(丙类行为) (一)一方当事人有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无过错行为的,有过错行为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一方当事人有甲类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只有乙类行为或同时具有乙、丙类行为,丙类行为在事故中起次要作用的,有甲类行为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丙类行为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同时有甲、乙两类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只有甲类或者乙类行为的,有甲、乙两类行为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四)一方当事人同时具有甲、乙、丙类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有一类或两类行为的,有甲、乙、丙类行为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五)在甲、乙类行为中,双方当事人均有相同类别行为的,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六)在乙、丙类行为中,一方或双方有乙类行为,同时有一方或双方具有丙类行为的,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责任,按照上述方法确定。 7当事人具有下列过错行为的,只加重其一级责任,另一方按照责任对应规则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加重责任方已确定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不再加重责任。双方当事人有下列过错行为之一的,互相不加重责任。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 (三)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1、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况之一,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对方当事人不负责任:1、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引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引起道路交通事故,另一方不负责任。2、当事人逃跑,引起现场变动。证据消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验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逃跑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证据证明没有逃跑的当事人有错误,没有证据证明可以减轻逃跑当事人的责任,没有证据证明没有逃跑当事人有错误,确认没有责任。3、当事人故意毁坏.伪造现场及毁坏证据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二.双方当事人过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和过失的严重程度,根据以下规则认定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1、事故方面当事人违反各行各业的道路,使行规等严重过失行为发生事故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对方当事人因一般过失行为发生事故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事故双方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和过失的严重程度相当,承担同等责任。三.各方没有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过失,属于交通事故的,各方没有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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